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曾某,男,汉族,1974年2月6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9月4日受聘于被申请人处,离职前在啤机部工作。申请人在职期间,双方协议:实行正班8小时日薪制,2012年4月至申请人辞职止日薪为每日70元。2012年10月10日,申请人通过登报的形式通知被申请人需及时支付2012年9月的工资及加班工资,但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工资,也不支付申请人加班的工资差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用。2012年10月22日,申请人被迫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25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97年9月4日至2012年9月30日加班工资差额500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25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500元。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工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登报告示、考勤登记表、打卡记录、社保缴费明细表等为证。被申请人在庭审时辩称:申请人拒不领取工资,并于2012年10月23日自行离职,其依法无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1日至10月22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是否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申请人是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22日期间的劳动报酬3391.0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925.62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劳动法的保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工资及加班工资,并拒绝为其购买社保,被迫离职,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辩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克扣的加班工资。另外,申请人因此被迫离职,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194-8613-13118档案编写】